关于十堰市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者:     浏览量:

10

2018-01

2018-01-10

分享

各科室: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将特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人社发[2017]70号)要求,元月1日起,40种特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请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管理对象:十堰市(县、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

二、实行责任医师管理:特殊药品使用由医院指定的责任医师审核,做到人、证相符,病情记录真实。

三、特殊药品使用审批流程:医保局明确规定了40种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允许在门诊治疗或购买的药品,按门诊审批流程审核;不允许在门诊治疗或购买的,按住院审批流程审核。详见附件。

1.门诊审批流程:门诊医生为符合限制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审核签字(打印纸质处方上签字)→患者交费、取药并备齐门诊发票、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等)→到医保局报销。

2.住院审批流程:住院医生为符合限制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特殊药品时填写《三特项目审批表》→责任医师审核签字→医保审核处审核备案→结算时纳入医保报销。

四、待遇标准: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必须先按省级确定的比例(见附件)自付后,再按十堰市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五、患者住院期间,禁止在医院门诊购买特殊药品。

附件:特殊药品医保支付信息表

医疗公共关系部

2018年1月9日

附件1:关于印发《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50号).pdf

附件2:十人社发[2017]70号特殊支付药品.pdf

Ŀ¼1.JPG

Ŀ¼2.jpg

Ŀ¼3.jpg

Ŀ¼4.jpg

Ŀ¼5.jpg

版权所有:十堰市太和医院    鄂ICP备0501293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293号

管理员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