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医院优惠医疗措施  

    多年以来,我院一直坚持“减轻病人痛苦,减少病人负担,特大医院,特别方便,特别精心,特别安全”的方针,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在坚持合理收费,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为本地及周边地区的贫困农(居)民、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救助医疗,减免医疗费用,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使医院的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现根据省、市物价部门对医疗收费价格总体下调后的价格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对现行的优惠范围及优惠幅度进行调整与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一、优惠范围及优惠幅度:

(一)门诊优惠

1.对所有的门诊患者,免收门诊挂号费。

2.门诊消费积分送体检。医院实行持卡(个人医保卡或太和医院医疗卡)就诊,免收“太和医院医疗卡”工本费,在门诊消费累计积分达到2000分时,赠送98元体检套餐一份。

3.对门诊空腹检查病人免费提供营养早餐。

4.门诊设便民药房,对只开药的病人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5.离休老干部在干部门诊就诊、社区转诊病人凭转诊卡在社区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

6.对居住在十堰城区的离休老干部、协议单位成员、社区转诊病人免费提供急诊救护车服务。

(二)住院优惠

1.医保病人优惠:十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药品和部分付费项目)和起付线优惠10%。

2.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优惠:

(1)十堰市所属县(市)、神农架林区、安康市合作医疗病

人,按合作医疗补偿给农民的费用10%的标准优惠。

(2)张湾、茅箭、高新区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合作医

疗报销标准(未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按特殊群体优惠办法优惠。

3、特殊群体优惠:

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药费、血液及其制品费、材料费、床位

费(含空调费、诊疗费)、会诊费、氧气费、部分检查费(CT、核磁共振、彩色B超费)等项目费用后,优惠10%。

特殊群体是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以下人员:

(1)工会会员;

(2)经市委组织部认定的村干部;

(3)归侨及侨属;

(4)现役、伤残、退伍军人;

(5)同医院签订团体消费协议的单位成员

(6)社区双向转诊病人;

(7)城市、农村低保居民;

(8)残疾人;

(9)政府、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救助对象;

(10)陕西省安康市城乡居民;

(11)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三)体检优惠:

1、单位或团体10人以上来院进行健康体检的,体检费用优惠20%。

2、商业保险机构确定我院为定点体检医院的,根据双方协议,对其保户保前常规体检项目予以优惠。

  二、操作办法:

(一)门诊积分送体检活动每年八月份进行,由医疗公共关系部负责组织实施。信息资源部负责提供获得赠送体检的就诊卡号码,政工处负责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医疗公共关系部负责打印积分单,体检中心及门诊收费处负责凭积分单为患者办理体检相关手续并进行体检。

(二)享受急救车辆免费的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证件及证明。急诊科凭证件及证明的复印件,每月由医务处签字后报财经处。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按医院规定预交住院费用。出院结帐时,住院结算中心凭电脑确认的身份及患者的医保卡或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证件,按优惠办法结算。

(四)工会会员、村干部、归侨及侨属、现役或伤残或退伍军人、城市和农村低保居民、协议单位成员、残疾人、陕西省安康市城乡居民,凭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在住院结算中心按优惠办法结算。

  (五)社区双向转诊病人,凭医疗公共关系部出具的通知,办理优惠结算手续。

(六)政府、社会及媒体广泛关注的救助对象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凭相关部门证明或媒体报道的原件,由收治科室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后,予以优惠。

(七)本优惠办法只适用于常规医疗服务。凡因打架、斗殴、自伤、自杀、醉酒、吸毒、美容、车祸等救治发生的非常规医疗费用,一律不能享受优惠。

(八)同时具备多种身份的患者,只能享受一种优惠,不能重复优惠。已经享受限价病种优惠的不再享受其他优惠。

(九)协作单位名单以医疗公共关系部通知为准。

(十)本办法所确定的医疗优惠项目实行计算机管理和核算,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优惠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十一)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优惠或减免办法,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本办法。科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优惠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医疗公共关系部,由医疗公共关系部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十二)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所有关于优惠的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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