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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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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

第二条 管理对象和范围全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 学分认定考核与登记验证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每年必须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验证,并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十堰市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学分登记证书和参加十堰市数字化学习城学习并通过考试的记录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实施年度审核和周期审核的依据。所有卫技人员必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元至12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验证工作。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中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学(协)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术年会。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

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国家卫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计委(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市级Ⅰ类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五条 学分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 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 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每6小时授予 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 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6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含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

3小时授予 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5学分。

4、省级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 3学分。

5、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 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 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由市(州)以上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学习后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经单位批准,凡到上一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国外刊物 10-9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

国内统一刊号(CN) 的刊物

6-5学分

省级刊物 5-4学分

地(市)级刊物 4-3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成员排序(依此类推)

1 2 3 4 5 6 7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5 4学分

省、部级课题

市、厅级课题

8 7 6 5 4 3 2学分

6 5 4 3 2 1 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六条 学分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如下:

(一)总分要求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以上学分数为Ⅰ、Ⅱ类学分总分,但Ⅰ、Ⅱ类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二)具体要求

1、医、技、药类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

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5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每年要求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最低10学分。初级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的9-10

项(两项合计)不超过5学分。

2、护理人员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

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5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每年要求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 分5学分。

初级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市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中9-10项(两项合计)不超过5学分。

第七条 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1、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按申报时所列条件,如期足学时举办。

2、各类学分证书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不得空项。学分证工本费由项目主办单位缴纳,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学分证费用。

3、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领取学分证时须提供项目开办通知文件及项目日程安排。项目结束后十日内提交项目参加人员签到表及学分证书下发登记表,项目文字或声象材料,学术会议需提供论文汇编。省级、国家级项目须提交参加人员登记表和执行情况汇报表。

第八条 罚则

1、医院科研处将不定期对个人继教学分进行审验,相关科室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买卖学分,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的,不予进行当年的学分审验。

3、对于涂改、伪造等手段企图蒙混过关的,一律不予审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来发布的类似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教项目”)管理,适应建设临床科研型医院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1、医院要求各科室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继教项目。省级重点专科每两年至少申报1项国家级或省级继教项目;市级重点专科每两年至少申报1项省级或市级继教项目;院级重点专科每两年应申报1项市级继教项目。

2、各科室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认真填报相应的继教项目申报书,交科研处汇总后再分别报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省市批准并下文后列为下一年度继教项目。

二、项目资助

1、医院对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继教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国家级继教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省级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市级项目每项资助2000元。

2、医院给予的项目资助,主要用于与举办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如资料费、就餐费、交通费、讲课劳务费等,不直接返还现金。项目结束后科室凭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后,由财经处给予核销。凡在医院发生的就餐、车辆使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院办审核后从资助经费中冲减。

3、各科室承办由外单位主办的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医院只负责免费提供会议场地和会议服务,不另外给予资助。

三、项目管理

1、继教项目实行院、科二级管理。教学办负责全院开展继教项目的总体规划、政策指导、申报组织、学分申请,并督促和指导相关科室落实。各科室负责继教项目的具体申报和执行,在执

行过程中具体落实参会人员、授课教材、授课老师、会议管理、学分证书发放等工作。

2、各科室应在项目举办前两个月即开始项目的筹划,科研处派人协助完成会议通知发放、会议筹备等事宜;项目举办结束15日内,各科室应按照科研处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3、经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教项目应在立项当年内完成,因科室原因未能在立项年度内完成的,将影响下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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